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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他的样子(9 / 17)

节,方木据此推断凶手为体力较好的青壮年。从其中两起案件中,束缚死者手脚的胶带缠绕方向,可推断出凶手的惯用手为右手。

从社会属性来看,凶手未婚或已离异,没有子女,独自居住,或另有住处。居住地物品摆放有序,环境整洁。经济状况尚可。主要依据是凶手往往要为犯罪做大量准备活动,如果与他人同居会有诸多不便。另外,现场的种种痕迹表明凶手拥有可自行支配的机动车辆,据此可推断凶手的经济状况。

凶手有较高学历或通过自学而具有相当文化程度。关注社会动态。有阅读报纸及新闻的习惯。可能从事技能型工作或自营职业,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。其中,凶手所处的环境可能接触到非常用类药品,例如乙醚等强效麻醉剂。凶手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能力,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,在日常生活中,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的文艺作品。

从地域属性来看,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,因此,无从得知凶手的口音、衣着打扮等信息。但是,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,且分散于不同地区。据此,可以推断凶手为本市居民。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的周边环境,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。因此,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。

对凶手的心理属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画像的重点。在方木看来,凶手具有异于常人,且相对稳定的心理素质。有独特的报应观念,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的必然联系。从认知风格来看,偏爱独立且细致入微的思考方式,很少征求他人意见。敏感,多疑,自我控制能力强。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,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。情感丰富,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。可能有宗教信仰。行事风格谨慎、周详,执行果断。

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人,然而,方木仍然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异常。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,且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,因此,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。

首先,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,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(以牙还牙,以血洗血)驱使。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,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、姜维利及吴兆光的所谓“恶行”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、轻微刑事犯罪,甚至只是违反道德。然而,他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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