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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 同态复仇(3 / 6)

是发送短信。从电信部门调取的通话及短信详单证实,凶手发出短信的时间在吴兆光报火警之后。彼时,火灾很可能已经发生。那么,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,其目的并非是救人,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“欣赏”丈夫被烧死的过程。

死者在火场内,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。

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,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。

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,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。

这样一来,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的味道。一个人,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,导致另一个人惨死。而同样的报应,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。

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,与第47中学杀人案及富民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!

据此,方木向负责侦办此案的单位郑重提出,要将三起杀人案合并侦查。理由是:

其一,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。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(第47中学杀人案);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(富民小区杀人案);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。在凶手看来,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“恶”。这种“恶”,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。然而,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。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,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,甚至连那些“恶行”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。然而,在他的内心,也许已经把自己当做一个惩罚者,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“作恶者”自食其果的权力。也就是说,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“恶行”感同身受,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,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。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、近乎直线般的作恶——报应的思维。在某种意义上,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——同态复仇。亦即以牙还牙,以血洗血。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:公平。换句话来说,凶手用这种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的手段,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。

于是,魏明军像于光一样,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。

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,重回“子宫”,并在温暖的“羊水”中宛若婴儿般倒悬。

吴兆光的车再次堵住了生命之路,只不过,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。

此外,这三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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