、双脚均被宽4.5cm的黄色胶带缠绕束缚,并被长67cm,粗0.8cm的尼龙绳穿过两脚间,束缚在水囊袋口的尼龙绳上。
从尸体检验的情况来看,死者体态中等偏瘦,尸长172cm,发长9cm,颜面肿胀,尸表未见损伤。尸体解剖见咽喉、气管、支气管内充满泡沫液,双肺消肿,其表面有肋骨压迹,边缘钝圆,触之有揉面感,切开肺组织,轻压有大量水性泡沫液溢出,胃内充满大量水性溺液,有明显水性肺气肿。同时,在死者呼吸道内验出少量乙醚成分。死亡时间约为当日凌晨1时许。经分析,死因为溺水导致的窒息。
通过对第二现场地面足迹及残留手印进行收集处理,共提取足迹若干。
因死者被发现时全身赤裸,其衣物(在衣物内提取皮屑、毛发若干,已和死者做同一认定)被丢弃于405室内。故将405室确认为第一现场,户外走廊的水囊悬吊处确认为第二现场。
在案情分析会上,杨学武所做的现场重建分析意见如下:凶手在当晚子时许来到死者家,敲门入室后,趁死者不备,用事先准备好的乙醚将死者麻醉。之后,凶手将死者的衣物除去,束缚手脚后装入水囊。将死者及水囊移出室外后,凶手将其悬吊在晾衣竿上,而后将液体注入,随即打扫现场后离开。
与会干警对杨学武的分析意见没有太大分歧,但仍有许多疑问:
第一,凶手的作案动机是什么?
第二,凶手深夜造访,死者为何没有感到异常?这是否证明本案为熟人作案?
第三,凶手为何采用溺死的方式杀死对方?
第四,凶手为何采用水囊中悬吊的方式处理尸体?
最后两点是让警方尤为感到迷惑不解的地方。案发时间为深夜,死者已呈就寝状态,且案发地点相对安静,左右均无住户在家,凶手在用乙醚制服死者后,大可以采用更简便、快捷的方式置其于死地,为什么还要让死者活活溺死呢?
此外,因现场已被清扫,无法确认作案人数。如果凶手为一人的话,将死者装入水囊并悬吊在晾衣竿上,需要耗费极大的体力。如此费时费力,凶手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?
凶手这么做,显然不是为了掩盖罪行。那么,通过如此诡异的方式展示尸体,是出于怎样一种心态呢?
这个“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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